沫沫被小楊哥「送進去」這個事兒,作為律師,感受很復雜。
沫沫最終被判多重,小楊哥的態度很關鍵。
先講一下這里的法律門道:
插足他人婚姻,無論是在一起時的轉賬,還是分手后的補償,都很難落袋為安。
男方的錢屬于「夫妻共同財產」,無權單方處分。
正常戀愛,轉賬520、1314,都可以認定自愿贈與;而出軌方的「贈與行為」是無效的,分手后,妻子可以起訴返還。
到這一步,很多女孩可能會心理不平衡,覺得自己白白付出青春和肉體,還背上「小三」罵名,總要得到點啥吧?
(示意圖)
于是就以隱私相威脅,說「不給錢就讓對方身敗名裂」。
而一旦有這種想法,就踩上法律紅線了——
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以威脅、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他人財物,這是板上釘釘的「敲詐勒索」。
可能有人覺得,網傳沫沫只要300萬(約新台幣1356萬),對小楊哥來說還不夠一天賺的,不算多。
但法律不會看人下菜碟,而是采用統一標準,一般來說是3000塊錢(約新台幣1.3萬)。
如果只是「數額較大」,那麼積極認罪、退贓、取得被害人諒解,還有可能被認定是情節輕微,不予起訴。
但網傳300萬(約新台幣1356萬),已經屬于「數額特別巨大」,沒有出罪例外,且起刑點就是10到12年。
當然,司法解釋里有一條我認為沫沫可以爭取一下:
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,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,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;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,不認為是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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