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一名29歲的張姓男子,2024年5月開車行經東區台74線26.9K處時,明知路段限速80公里,結果他仍違規超速達122公里至168公里,不僅連撞兩車,還造成一名黃姓女子34週胎兒流產,不過事後檢方未依殺人未遂起訴,因為難認張男有殺意,且因胎兒還沒出生,不能算自然人,最終依過失傷害判半年,對此,黃女心碎直喊「法院說這是物品,這誰能接受?」。
起訴書指出,張男2024年5月3日22時37分,開車沿東區台74線東向外側車道由北向南行駛,只是抵達26.9K處,張男卻違規超速,時速高達122公里至168公里,遠遠超過速限80,結果他先是撞上林男右後車尾,隨後擦撞右側護欄,再向前衝撞第二台車車尾,導致失控碰撞分隔島後翻滾三圈,駕駛鼻子、下背受傷,懷孕34週的黃姓女乘客,胎盤早期剝離及胎死腹中。
不過在法律上規定,胎兒未出生無法算是自然人,即便黃女相當悲痛,但胎兒只能認定為物品,檢警調查時,認為張男從頭到尾沒減速,有殺人不確定故意,但張男並不認識對方,彼此無冤無仇,加上他辯稱「是因為與第一台車碰撞後,方向盤上、側簾等安全氣囊皆爆開,輪骨變形,且右腳被卡在油門,已無法操作車輛才會再衝撞」,檢警殺人未遂罪嫌不足,最終依過失傷害起訴。
台中地院也審酌,張男未依速限嚴重超速,依法加重其刑,且至今仍未和對方調解,但同時考量他自首減刑,從事二手傢俱公司工作,月收入2萬8千,有母親得扶養等一切情狀後,依過失傷害罪,處半年徒刑,得易科罰金,全案仍可上訴。
對于判決結果,黃女完全無法接受,她表示「張男從來沒道歉,也未提出和解,法院說這是物品,這誰能接受?」。